北京市明确街道标准 常住人口不得超15万
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管理 本市明确街道办事处
设立标准 街道常住人口不得超15万人
日期:2021-01-08 08:46 来源:北京日报分享:
政策文件: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基层治理是超大城市治理的重中之重,而街道作为基层治理中枢,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。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《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(试行)》日前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。今后,首都功能核心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、不超过10万人,其他的街道办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。本市将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、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转制,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。
东西城各街道常住人口不超10万
文件中提到,规范这项工作主要是为了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管理需要。本市对首都功能核心区、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,以及其他区域的管理幅度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比等进行了精准区分和界定。
原则上,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,除此之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。具体来说,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在内的首都功能核心区,街道办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;朝阳区、海淀区、丰台区、石景山区、通州区,街道办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。
其他区域,包括门头沟区、房山区、顺义区、昌平区、大兴区、平谷区、怀柔区、密云区、延庆区,街道办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。
多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超八成
除了辖区面积和常住人口,文件还对多个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提出标准。除东城区、西城区、石景山区外,其他区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区域,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%以上,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村、居委会总数比例达到60%以上。教育、医疗卫生、养老、助残、文化、体育、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,能够满足辖区基本需要。
此外,街道办事处名称要规范,界线要清晰、连贯,辖区范围也要明确,与相邻行政区划单位之间不交叉重叠。本区能够配备满足街道办事处及其配套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。
将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
优化调整街道规模具有重要意义。为此,各区将根据本标准,按照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规定,积极稳妥推进街道办事处优化设置,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、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,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。
新设立街道办事处将执行本标准。对于现有街道办事处中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,各区将从实际出发,拟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,稳步推进实施。坚持设立、撤销与界线变更相结合,原则上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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